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登封市中小学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教职工发掘自身潜力,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职工个体专业化成长,并为教职工受聘、续聘、解聘、岗位调整、职务升降、绩效工资发放和实施奖惩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考核,要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运用科学规范的考核办法,促进竞争择优的激励作用,实现学校和教职工的和谐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封市教育系统中小学聘用合同制教职工。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教师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教师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
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情况。
作为班主任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
第五条 教职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 教师岗位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主动,努力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业绩突出。
合格: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认真负责,较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业绩显著。
基本合格:能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但在某些方面有欠缺,需要在今后一个时期改进提高。
不合格:不能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误。
第七条 职员岗位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勤奋敬业,努力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业绩突出。
合格: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认真负
责,较好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业绩显著。
基本合格: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和履行岗位职责,业务水平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但在某些方面有欠缺,需要在今后一个时期改进提高。
不合格:不能遵守职业道德,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误或严重事故。
第三章 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八条 教职工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单项与综合相结合的等级评分法。
第九条 教职工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学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原则上采用上一个学年度考核的结果,聘期考核以学年度考核为基础。
第十条 教师考核分为教育教学过程考核,教育教学成效考核,工作量考核和师生评价。考核总分1000分,其中平时教育教学过程考核300分,教育教学成效考核300分,工作量考核200分,师生评价200分。职员考核分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工作量考核和教职工评价。考核总分1000分,其中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400分、工作量考核300分和教职工评价300分。
具体评分办法是:
(一)教育教学过程考核。 主要考核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工作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态度、责任心。重在考核备、教、批、辅、考、研等常规教学落实情况和教学研究及教学研究活动参与情况。要引导教师把教学工作落实在平时,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实施素质教育。
(二)教学效果考核。主要考核教师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的实际效果。教师兼有其它工作的,要根据兼职情况将本项考核分值按照一定比例分解为教学分与兼职分,分项考核计算本项得分。聋哑学校及幼儿园学校教育教学实绩考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切合自身实际的考核细则。
(三)工作量考核。量化出学校所有岗位周工作量。全体教职工周工作量相加,得出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除以全校教职工总数,得出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除以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乘以工作量值即为教职工工作量得分。计算公式为:
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教职工总数
教职工工作量得分=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200分(职员300分)
各学校(单位)要合理搭配教职工的工作量,尽量使教职工周工作量均衡。
(四)师生评价活动的具体办法是:
学校领导或主管领导评教师,此项占该项总分的30%;教师互评占该项总分的30%(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在年级组或教研组内互评);学生评教师,此项占该项总分的40%。 小学四年级以下及幼儿园可不采用学生评教办法,领导评教师占该项总分的40%,教师互评占该项总分的60%。
职员测评分两项:学校领导或主管领导评职员;专任教师评职员;单位较大,人员较多的还可以进行职员互评。权重由单位酌定。
(五)职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主要考核职员出勤情况,岗位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及结果,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及结果,处理文档能力及结果,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各学校(单位)要依据岗位性质、岗位任务目标及每次安排的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认真严格搞好考核。
第十一条 教职工考核中要重视平时考核的作用。对平时考核表现较差的教职工,学校要及时给以告诫,并记录在档,督促、指导其改正工作。经告诫和督促有明显改进的,学年度考核可以评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学年度考核可以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 教职工考核严格按岗位考核,参考使用市教育局制发的“教师岗位考核评分表”(附件一)、“职员岗位考核评分表”(附件二)、“学生评教表”(附件三)、“教师评价表”(附件四)。
第十三条 教职工考核要坚持标准,实行量化,通过量化排序的结果来确定考核等次:
1、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能超过考核总人数的15%,
2、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人数应控制在考核总人数的5%以下。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1、当年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的;病假超过3个月以上的。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或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致使本学校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3、损害学生利益,歧视侮辱学生,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4、品行不良,侮辱他人人格尊严,影响恶劣的;
5、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6、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它商品从中牟利或向家长索要财物的;
7、组织、参与考试作弊的;
8、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且负有直接责任的;
9、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10、进行有偿家教;
11、有其它严重损害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第四章 考核的程序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由学校平时自主实施。
第十六条 学年度考核在学年期末进行,由单位考核小组在总结平时考核的基础上核定被考核人的综合分数,评定考核等次,给出考核意见。
学校考核小组在学校公示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
校长签署学年度考核意见;
学校考核组将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并由被考核人签署个人意见,存入个人考核档案。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校长批准后填入考核登记表并送达教职工本人。其中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教师,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聘期考核可以参照年度考核程序适当简化,也可以和学年度考核合并进行。
第五章 特殊情况下考核等次的确定
第十八条 经组织批准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借调单位出示评语,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第十九条 全职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由支教学校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结果返回原学校使用。
第二十条 接收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正处在停职检
查期间人员,待组织作出正式结论后确定考核等次。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接受聘任、晋职、晋升工资、评选先进的资格,具体办法如下:
1.教职工在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受聘上岗的资格,并享受相应的岗位结构工资待遇。
2.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满,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方能转正和工资定级。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教职工学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如岗位需要,可以在原岗位继续受聘上岗,如岗位不需要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并享受相应岗位工资待遇。
2.教职工连续两学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安排转岗(其中教师不应该继续受聘任教)。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教职工学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应继续在原岗位受聘,应调整岗位(其中教师不能在教师岗位受聘任教),有条件的可以安排离岗培训后调整岗位,并享受相应岗位工资待遇。对于不同意调整岗位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2.教职工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次年不能增加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下一年度降低一级职务核定。
3.教职工连续两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以每学期考核结果为依据。每位教职工绩效考核得分相加,得到全校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除以全校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得到分值,分值乘以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即为教职工个人应得的绩效工资额度。计算公式为:
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 全校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教职工绩效工资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档案,规范考核档案管理工作,认真细致地记录考核情况,指定专人负责考核档案的保管。
第七章 考核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本单位聘用工作组织内设立的考核领导小组,由校长全面负责。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考核小组一般有五至七人组成,由校长、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和工会或群众代表组成。考核小组的成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在群众中有威信。考核小组中的工会或群众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得少于考核小组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1.依据有关文件制定学校学年度考核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2.组织、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