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以县为主,统筹城乡、区域推进,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和师资力量均衡配置为重点,建立健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体制机制,着力缩小城乡、区域和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2.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省70%左右的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达到省定办学条件标准,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教育投入、教育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管理水平、教育质量等方面基本均衡;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达到省定办学条件标准,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省辖市率先实现市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部分县(市、区)努力实现高质量的均衡。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缩小校际办学条件差距
3.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各地要统筹考虑城镇化发展、未来人口变动、城乡布局结构调整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组织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或县域村庄布局规划,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抓紧编制、完善中小学布局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合理布局学校校点,明确永久性保留学校、过渡性保留学校和撤并学校。中小学布局规划和调整方案要经过认真调查论证,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调整过程中,既要坚持适度集中、积极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又要坚持稳妥推进、注重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对确定保留的学校,要依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和教育教学设施,保障学生的学习生活需要。中小学布局调整撤并后的学校资产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143号)规定处理。要认真解决人口集中的城镇学位紧缺问题,逐步消除大班额现象。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城区改造时,各省辖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中小学布局规划配套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小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4.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省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修订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各地要结合中小学校舍安全改造、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扩容改造等工程的实施,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步伐。凡新建学校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建设。集中开展危房改造、抗震加固,率先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尽快使义务教育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图书、体音美设施等基本达标;加强农村特别是劳务输出大市以及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校寄宿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寄宿条件,保证基本满足需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主要由省辖市、县(市、区)组织实施,省财政依据各地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工作力度和工程进度,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奖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在学校规划、用地划拨和建设费用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各地要抓紧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制定计划、落实资金,加快建设和改造步伐,尽快提高本地义务教育学校达标比例。
5.提升中小学信息化水平。要把全面推进中小学教育信息化作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教育信息化普及和应用水平。加大教育信息化资金投入力度,用足用好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中的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力争到2015年使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实现“班班通”,有条件的地方为成建制小学配备计算机教室。加强远程教育资源平台建设,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充分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和方式,把优质教育资源引进课堂教学,有效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师资力量均衡配置
6.严把教师入口关。完善并严格实行教师准入制度,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全面推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结合国家或地方“特岗计划”的实施,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教师岗位需求情况,合理安排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补充,组织教师公开招聘,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坚决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教师队伍。
7.完善教职工编制管理。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2012年前落实国家关于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的要求,参照县镇标准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解决部分农村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偏紧的问题。对人口居住分散的农村偏远地区、山区必须保留的学校和教学点,在核定教职工编制时给予倾斜,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需求。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特别要及时补充接收流动人口子女较多的义务教育学校的编制。县级教育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和调整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各地要对中小学编制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编制。对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空出的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每年都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及时补充,对挤占、挪用、截留教职工编制和有编不补、空编不用的县(市、区),一经查实,将扣减相应的编制数量。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实行竞聘上岗,对不能胜任教师岗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依照国家及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退休、退职等相关规定,妥善进行处理。空出的编制和岗位由新教师充实。
8.全面提高教师素质。高等师范院校要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优化教师教育课程设置,强化教师基本技能教育,不断提高师范生培养的质量和水平。加强教师培训工作,认真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高工程”、“中小学名师培育工程”,大力开展中小学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培训。市、县两级教师继续教育经常性经费要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1.5%,有条件的地方可达到2.5%,并纳入预算安排。各中小学校要按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9.加强校长队伍建设。研究制定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标准。落实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的规定,规范中小学校长选任办法。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落实校长任职资格制度,促进校长专业化,提高校长管理水平。推行校长职级制。
10.健全教师交流机制。各省辖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源的调配力度,推动校长和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逐步扩大交流比例。积极推行校长任期制和轮岗制,加大优质学校校长和中层管理人员到薄弱学校交流任职的力度。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职务(职称),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合理设置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任教。城镇同类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同类学校之间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应相对均衡,农村地区学校应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11.切实保障和改善教师待遇。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应该享受的工资、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必须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依法保证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晋升、评优等方面实行倾斜,完善津贴补贴政策。加快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建设教师居住小区。要优先从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中评选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四、关爱特殊群体,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2.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确保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畅通入学渠道,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服务学区或定点学校,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就读。在免除学杂费、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与流入地学生同等待遇。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学校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13.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积极实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程,着力构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监护、帮扶体系,形成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整体合力。对在校的留守儿童,要建立档案和联系卡制度,完善学校教职工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机制,加强与留守儿童家长的沟通联系,注重心理疏导,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在留守儿童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14.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加大政策倾斜和经费投入力度,改建和新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使省辖市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为现有特殊教育学校添置必要的教学、生活和康复训练设施,改善办学条件。完善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办法,建立残疾儿童少年确认、登记和组织入学制度,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五、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15.推进管理体制创新。在以县(市、区)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下,鼓励各地开展城乡教育一体化、教育资源共享等区域性改革实验。本着“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的原则,可以将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划分为若干个学区,学区内的学校实行联合办学,互派师资、统一教学、资源共享、捆绑考核。积极开展义务教育各阶段同层次学校“老校+新校”、“强校+弱校”等模式探索及“教育联盟”、“强校托管”的试点运作,充分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
16.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创新德育工作方式,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化课程改革,创新教学模式,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努力打造高效课堂。全面落实国家课程计划,开足开齐国家课程,开好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注重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深入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开展艺术普及活动,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深化招生制度改革。落实义务教育学生免试入学制度,任何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办法,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进一步改进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方式,发挥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导向作用。改革考试评价办法,建立完善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17.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树立科学的教育政绩观,不下达升学指标,不统计、不公布升学人数、升学率等信息,不依据升学考试成绩进行排名,不单纯以升学考试成绩奖惩学校和教师。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中小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程或课时,不得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和家长乱收费。积极开展管理规范化学校创建活动,促进中小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特色发展。严格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和师生安全教育,建设人防、物防、技防于一体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确保学生安全。
六、加大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保障能力
18.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切实落实各级政府义务教育投入责任,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义务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生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省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省以下各级政府应负担的经费,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要按照规定征足、管好、用好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54号)文件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用于中小学建设的比例。加强学校必需的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购置经费保障力度。逐步提高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19.加大专项经费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切实保障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教育信息化、教师培训等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所需资金。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提高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黄淮四市等困难地区义务教育保障能力。
七、加强领导,完善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
20.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贯彻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一项紧迫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各省辖市政府要制定到2015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年度,落实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制定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跟踪掌握工作进度,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
21.完善表彰奖励机制。深入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每两年表彰一次,原则上每次表彰20个县(市、区)。各省辖市政府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着力发掘、培育典型,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努力缩小区域内县(市、区)之间义务教育差距。
22.强化督导监测。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制度,定期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结果作为评价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信息库,加强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发展差距的监测,及时督促纠正区域内教育资源配置不当或学校差距过大的现象。建立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主要指标发布制度,由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定期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区域内出现达不到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截留或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及时补充缺编教师、不按规定建立实施教师交流机制和继续举办重点校、重点班等违规行为,要对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中小学校长依法实行问责。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