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发展权是儿童的两项基本权利。生命权是发展权的基础,忽视对生命权的保护,就谈不上对发展权的维护。在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儿童、少年年龄基本集中在6至15岁或7至16岁。这个年龄段儿童、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发育还不成熟,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不能像成年人那样善于判断和躲避危险,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弱。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伤亡事故,也证明儿童比成人需要更加强有力的安全保护。新《义务教育法》正是在这样一个理念基础上,针对适龄儿童、少年的身心发育特点,总结多年来安全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同时考虑到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趋势,对学校安全保障做出了全面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学校建设符合办学标准、建设标准、选址要求的规定。
新《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和建设标准,应当符合选址要求。2005年6月10日,发生在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的特大山洪灾害,导致105名学生遇难的重大安全事故,与学校地处山区下游低洼地带不无关系,引发了人们对学校选址安全的进一步思考。
当前学校建设的选址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学校选址应当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应当避开地震断裂带、山区及丘陵区的阴坡面、滑坡体、悬崖边、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低洼地等不安全地带;还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楼、公安看守所等场所,此外,还要注意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车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总之,学校建设一定要符合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的法律规定。
二、关于政府对学校校舍安全职责的规定。
学校建设完成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校舍安全的一劳永逸。任何建筑在使用过程中都会有损毁、折旧等,如果不及时维修保养,就容易产生安全隐患,造成安全事故。学校校舍也不例外。义务教育阶段的一大问题就是还有相当数量的危房没有得到及时改造,存在着安全隐患。针对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校舍安全问题,新《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这一款的规定对于保障校舍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特别是明确了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其履行两个方面的义务:第一,按照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责的要求,应当组织有关专门机构和人员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校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是危房做出鉴定;第二,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者鉴定为危房,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拨付资金及时安排维修、改造。
三、关于学校聘用人员的安全要求。
学校聘用人员,一是教师,二是后勤保障人员。关于教师的聘任,《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后勤保障人员的聘用没有规定。新《义务教育法》填补了以往法律规定的空白,从学校安全的角度出发,专门对后勤保障人员的聘用做出了规定,第24条第3款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关于“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主要是指身体、心理、品质等方面可能会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造成危害的人。2004年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曾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门卫用菜刀砍伤了15名儿童和2名教师。后经调查,幼儿园在聘用该门卫时没有经过审核。这个案件引发了教育界和社会各界对学校用人制度的深刻反思,对《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法律关于“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就是这样一个有针对性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学校在具体聘用时,需要明确聘用条件和规范聘用程序,要把保障学生安全作为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加以考虑和把握。
四、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期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秩序的规定。
近年来校园周边网吧、游戏机室、录像厅、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无照摊贩摆摊设点,治安秩序混乱,导致伤害青少年学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所增加,要维护良好的校园周边环境,有效保护学校和学生安全,需要公安、交通、文化、新闻出版、卫生、建设等各相关部门互相协作与共同努力。
因此,新《义务教育法》第23条有针对性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为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的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的安全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23条关于校园周边安全管理的规定还比较原则,贯彻落实还需要配套的法规或者文件。今年6月30日,也就是新《义务教育法》审议通过后的第2天,教育部、公安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等10个国务院部门,联合发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作为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第23、 24条关于安全规定的配套规章。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专门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安全管理的职责。例如,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维护学校门前道路交通秩序;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校园周边200米内设立“网吧”;新闻出版、公安、工商部门依法取缔学校周边无照摊贩和制售非法出版物的摊点;卫生、工商部门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新《义务教育法》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学校安全奠定了法治基础。
五、关于学校内部安全管理的规定。
新《义务教育法》第24条对校内安全管理做出了全面规定,体现了校内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树立预防力主的指导思想。
第24条第1款规定的落脚点是“预防发生事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也规定了“积极预防”的方针。预防的根本要求,就是要将各项工作做在前面,要围绕保障学生生命安全的目的,在学校设施设备的维护、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和管理运行等方面要主动有所作为,而不能懒散懈怠,对安全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熟视无睹。
2.学校安全制度建设。
第24条第1款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这是高度概括性的法律规定,包括了丰富的内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专章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对学校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校内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第26条规定的校长负责制的要求。第二,门卫制度。对门卫的工作职责和担任门卫的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三,危房报告制度。新《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2款专门把校舍安全作为校内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加以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法律和规章的规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校舍安全工作。第四,消防制度。要求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第五,水、电、气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学校制定用水、用电、用气的安全管理办法,明确日常维护要求,及时进行检修和维护。第六,餐饮安全制度。要求学校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学校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挂在墙上,或者置于其他显著位置。第八,卫生保健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学校卫生保健机构、人员配备以及工作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第九,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校要将事关安全的事项及时告诉家长,家长也要把孩子的生理、心理等特殊情况告诉学校。第十,有寄宿学生学校的宿舍管理制度,特别要注意女生宿舍安全管理和宿舍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对租用校车的,要求租用的校车应当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对聘用的驾驶员要符合具体规定条件。第十二,建立安全工作档案,作为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总之,每一项安全管理制度都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和具体的工作要求。学校应当紧密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依据新《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8.加强安全管理。
新《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对安全制度的落实提出了要求。制定和完善安全制度还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依据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与监督。这是最具有实际意义的工作环节。 很多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是因为没有制度,而是管理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制度做。
配合新《义务教育法》加强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专门有一章“日常安全管理”,对大型集体活动、体育活动、学生上下学、 晚自习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这是学校实施校内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4.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新《义务教育法》第 24 条第1款规定学校应当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关于如何加强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安全教育的形式。一是通过课堂教学并同时在开学初、放假前集中开展安全教育。二是学校应当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演练,使学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办法。
第二,安全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紧密结合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交通、消防、游泳、用水用电、实验课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三,安全教育的师资。一是本校的师资。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校长、教师和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安全管理培训。学校要制订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使教职工熟悉掌握安全知识,学会指导学生掌握相关技能。二是校外的师资。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人民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选聘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第四,安全教育要家庭和学校互相配合。监护人应当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提倡监护人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5.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新《义务教育法》第 24 条第1款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应急机制属于制度建设方面的内容,不同于事故预防的管理制度,属于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了各有关义务主体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反应,将抢救人员和资金等安排到位,争取把损失减少到最小的程度。另外,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和责任的追究,当前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除对学校安全做出具体规定外,新《义务教育法》还对有关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加强了安全管理的责任要求。依据第5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这主要是针对学校建设和校舍安全做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他关于校内安全、校园周边安全以及安全教育的法律规定的落实,更多地需要依靠有关的工作考核机制、事故责任追究机制等予以保障。
(责任编辑 刘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