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区办中心学校,局直各单位:
实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全员教师参加培训、提高培训实效的有力措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教明电[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登封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登封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在郑州市教育局、登封市教体局领导下,由登封市中小学幼儿园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登封市中小学幼儿园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设在登封市教师进修学校。
附件:登封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登封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全员教师参加培训、提高培训实效的有力措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教明电[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登封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学分登记管理部门、平台,学分登记对象和学分要求
第二条 管理部门
登封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在登封市教体局领导下,由登封市教师进修学校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条 管理平台
登封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依托郑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系统进行。
第四条 登记对象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师,教研室、教管中心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五条 学分要求
学时学分换算:参加郑州市教育局、登封市教体局组织或同意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培训,教师完成规定的学时,1学时计1学分。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管理制度。一周期内累计完成不少于360学分,其中180学分为集中培训(含网络在线学习和面授,其中面授至少40学分),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原则上不得少于72学分。对在五年一周期内学分同时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并完成校本研修不少于360学分的教师准予结业。
第三章 学分认定项目及计算办法
第六条 参加市、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规范化的培训(包括全员岗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班主任培训、其他专项培训等),凭结业证书直接认定相应学分。
第七条 参加国培项目培训、省培项目培训,凭结业证书直接认定相应学分。
第八条 参加由登封市教体局直接安排,或事前报登封市教体局批准备案,由其他有资质高校(机构)组织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班,凭结业证书可认定相应学分。
第九条 经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等教师参加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专业课程培训,经审核后,可按实际培训学时登记专业课的学分,每天计6学分,年度最高不超过40学分。
第十条 应聘担任市、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包括名优教师、骨干教师承担“志愿支教 送教下乡”)专题讲座、示范课的主讲(教)者,每半天计4学分,年度最高不超过40学分。一个年度内,多次承担同一内容的教学、讲座工作,不重复计算其学分。学时证明由组织单位提供。
第十一条 参加任职学校组织有资质的培训院校(机构)的培训或参加市、县级教研室、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协会等单位组织的教研培训活动,或乡镇中心学校(局直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的培训活动,由学校提供相关证明(如结业证书等)登记学分。每半天计3学分,一年登记不超过36学分。
第十二条 市级、县级名师工作室、校(园)长工作室教育教学研讨等活动,经年度考核合格,工作室主持人每人每年计36学分,成员每人每年计18学分。学分证明由相应工作室提供,登封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高学历是指在原有学历的基础上取得的高一级学历。教师参加与教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学历提升培训(小学教师参加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初中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高中教师参加研究生(包括研究生课程班)及以上学历教育),可按实际参加培训的学时数认定相应学分。学时数以就读学校出具的学时证明为依据。
第十四条 由组织(学校)安排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等项目的教师,凭教育行政部门文件,免修当年学分,免修学分记入《郑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见附表1)。
第十五条 教师因病假(当年6个月以上)、产假等特殊原因,免修当年学分,免修学分记入登记卡。
第十六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学历补偿教育、新任教师培训等,不得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第四章 学分取得途径
第十七条 直接取得:国培项目、省培项目及郑州市级(小学、幼儿园含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举办的各类培训,由培训单位颁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结业证书者,依据培训结业证书登记的学时数直接计算学分。
第十八条 认定换取:原则上按照行政隶属登记,到登封市中小学幼儿园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办公室认定换取。认定换取的依据为本“办法”中的“学分认定项目及计算办法”。
第五章 学分登记程序
第十九条 学分登记按照行政隶属原则进行。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含辖区内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每年的6月至9月份为学分登记审核月。全市登记审核工作在10月上旬之前完成。
第二十条 学分登记
(1)教师基本信息登记。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按照附表3《郑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教师个人基本信息表》要求,采集本单位在职在岗教师,审核无误后导入“郑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系统”。
(2)申请。教师在全市统一规定的期限内,凭培训结业相应证书或证明向所在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申请学分登记。
(3)审查、录入。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申请年度内参加培训的学分情况逐一审查,对其提交的证书或证明核实后,按照附表4《郑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要求,录入教师教育学分,审核无误后学校打印盖章留底,并将数据导入“郑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系统”。同时学校需将教师提交的证书或证明拍照(拍照方向与证书或证明文字方向保持一致,像素为介于640*480像素和1280*960像素之间,分辨率350dpi,图片格式为JPEG或JPG),同步上传至“郑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系统”对应的教师培训记录。
(4)审核。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对录入到“郑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系统”的教师教育学分及证明文件照片审查无误后,通过系统提交审核。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含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申请的学分登记信息由登封市中小学幼儿园继续教育学分登分办公室汇总审核,郑州市中小学继续教育办公室复审。如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反馈给提交单位,提交单位根据要求携带证明文件至我市中小学幼儿园继续教育办公室做进一步审验。
(5)登记。登封市教师进修学校将对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含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审核后的年度学分登记在每个人的登记卡上,并为教师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文本档案。
(6)确认。年度学分登记结束后,郑州市中小学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汇总相关信息,提交郑州市教育局,最后由郑州市教育局确认。
第二十一条 结业办证
培训周期以教师个人取得上周期继续教育证书落款时间计算,五年一周期。周期期满,结业办证程序如下:
(1)申报。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含其他教育机构)依据《登记卡》年度学分登记信息,对教师进行周期学分审查后,以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为单位,由登封市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学分登记汇总向郑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申报。
(2)审核。郑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根据“郑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系统”上的年度学分登记信息,逐一核实教师的周期学分,提出是否准予其结业的意见,上报郑州市教育局。
(3)确认。郑州市教育局对全市每位教师五年一周期培训学分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达到规定要求者在“郑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系统”上予以确认并对外公示。
(4)办证。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单位统一办理。办理证书的同时,还需提交个人周期内校本研修完成证明。
(5)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自发证落款之日算起有效期5年,教师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有效期内参加下一个周期继续教育培训学习。
第六章 学分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成立管理机构
(1)成立登封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师培训工作的主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登封市中小学幼儿园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登封市教师进修学校。
(2)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学分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三级管理
(1)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负责本单位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材料的收集、审查与造册上报工作。
(2)登封市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全市教师继续教育学分信息汇总、上报、审核、登分、办证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3)登封市教体局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强化制度管理
(1)实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教师参加各类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均登入登记卡。登记卡由郑州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统一颁发,教师个人保存。在职在岗教师人手一份,证随人走。
(2)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数字化管理制度。以信息化为主要手段,通过“郑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系统”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进行登记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分结论使用
(1)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是年度考核、职务评聘、评先评优、骨干教师评选、特级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证定期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教师个人如果一个年度内培训累计少于72学分者,原则上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能参加优秀教师等各级各类先进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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